购买天津大型设备包装箱,天津真空包装箱,天津木围板,天津围板箱可以选择天津市仁和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全国服务热线:13820044336
新闻资讯
天津木围板出境围板箱围框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日期:【2018-06-25 16:02】 共阅:【】次

 天津木围板出境围板箱围框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
*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一篇:
下一篇: